试论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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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社会形势下,其所拥有的人格理论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也更加不能满足保护环境的需求。为此,需要建立新形势下的人格权制度。首先,要以环境需求为标准,完善人格理论,制定相应的环境人格权,并且要将其纳入制度中,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的环境资源,有效地建立人格权制度。其次,要综合考虑环境要素,并以其作为媒介,充分认识环境资源的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包括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切实保证民事主体的身心健康,如采光权、通风权等等,这些都是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最后,要充分保护人格权,重视其独立性,既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私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进而保证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实现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 (四)构建自然资源权制度 在民法的前提下,自然资源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民法的“绿化”。对于自然资源权制度而言,其与物权制度是有着一定的关联的,如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这些基本属性在自然资源制度中,其应用更加具有合理性,为此,需要从加强以下方面的努力:第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上,应用自然资源的特性,规范客体规则,并且结合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赋予自然资源制度特有的特性,适应社会的要求,满足环境的特定要求。第二,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以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为导向,充分考虑资源的特点,如稀缺性、期限性等等,结合现代生活体制,接受挑战,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第三,要加强对物权客体的分析,结合相关的环境要素,正确处理人类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冲突,比如对于水权的确立,必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解决人类的用水问题。第四,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当前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要素直接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未来的民法体系中,水资源和空气等等,这些资源作为人类的公共财产,可能也会产生相应的权属制度,为此,可以将自然环境因素作为一种权利,让人们在享有所有权的过程中,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说,这是一种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五、总结 总而言之,要想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加强协调、沟通民法和环境法,加强相互支持力度,确立环境权利,充分考虑到环境自身的承受能力,通过法律的约束,减少环境压力,保证人类的生存发展,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复杂性、系统性的社会问题,民法的调整不能改变私法的本质,因此,需要加强各方面的高度配合,共同努力,改进与完善民法,顺应时代要求,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为构建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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