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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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时。因此,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我国有必要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赋予胜诉的原告股东按持股比例直接受偿的权利。当然,这一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为限。 (三)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公司内部人,如公司告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被告如果实行一样的举证责任,那绝对是不公平的对于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考虑到被告对公司的影响大,有~定的控制力,原告股东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取证难度大,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是有必要赋予被告免责抗辩权。对于被告是公司外部的人时,相对来说取证难度较小,仍然可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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