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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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后标识该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现在的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淡化驰名商标的情况,驰名商标淡化的出现不以竞争为前提,因为他人可以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或不相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作宣传,以此来提高销售。淡化造成的损害是通过时间的流失而渐渐积累起来的,长久下去必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普通的商标保护不能防止淡化行为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应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格外的反淡化保护。 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 (一)概念 即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与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来源有一定的联系,以此来降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后沦为一般的商标。 (二)特征 1.潜伏性。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逐步降低的过程中,而这一个过程是缓慢且间接的,不容易被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所察觉,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 2.长期性。淡化行为的潜伏性致使商标所有权人难以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当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察觉到异样并开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时候,淡化侵权行为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3.损害的难以挽回。淡化行为的出现冲淡了驰名商标与其专属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密切联系。WwW.yBaSK.CoM它容易误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优良品质和保证。长久影响下,驰名商标的信誉度会因此而不断下降,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也会在慢慢的削弱中消失。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依据 根据1996年8月16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任何第三人如果将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并且会因此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时,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驳回或撤销第三人的注册申请或者请求制止第三人的继续使用行为。这是我国保护驰名商标反淡化最早确立的行政制度,由于当时的企业和商家开发了更广阔的销售市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商家都会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网站来进行销售或者宣传。因此,建立网站时所注册的域名便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是属于某特定企业或者某一商家的,是企业和商家的专属标志,其所特有的显著性和独特性和商标具有同样的商业价值。利益的趋势下,驰名商标被其他企业或者商家用作域名而被抢先注册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来说是重大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立法禁止他人在注册域名的时候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但是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却没有任何规定,显得一片空白,因此在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完善的时候必须夸大保护范围,减少淡化带来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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