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法律视角看虐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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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部分人士疾呼,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并且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但心理和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恐怕还会层出不穷。”在很多国家都设有独立的虐童罪的罪名,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只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无法以虐待罪来惩治;“故意伤害罪”又强调的是受害人伤势要达到轻伤以上。而儿童受到的虐待通常不能达到轻伤以上,所以很难用故意伤害罪来评判。 法学学者们指出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高压线,但在中国却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因此,我们应当尽快的完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形式上的推向实质,从而遏制虐童的恶劣行为,并同时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时建立一个法律依据,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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