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技术侦查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
|
|
企业信息系统的监控或信息拦截等,也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取证过程很容易侵犯到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主要是对于公权力膨胀和公民权利范围过分狭窄的漠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措施尤为如此,它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所牵涉的公权力滥用必须有效规制,且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侦查机关有效侦查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护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尽量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即在尊重基本人权和接受司法约束的前提下进行技术侦查。 四、技术侦查适用中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建议 救济是公民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司法救济的优越之处在于他把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纠纷纳入到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或是财产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财产赔偿。 (四)参与式监督模式的构建 参与式监督模式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督模式的缺陷提出的新主张。它的特点在于:(1)加强侦查关键点的程序控制。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增加侦查监督的手段。将侦查的手段进一步细化并且让其成文化进行种类划分,比如说技术性侦查措施、秘密性侦查措施、特殊性侦查措施、紧急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各单列一章,对其含义、特点、作用、如何运用和相关的规制进行体系性构建。再者将一些侦查措施启动的批准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必要时可以检察人员可以参与。对于涉及公民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侦查措施由检察机关行使,防止公安机关权力的滥用。Www.ybask.com同时建立案件的跟踪、督促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过滤机能,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比如说跟踪盯梢,侦查人员制作一系列严密的措施和程序规范要求后,可以事先向检察机关批准并可派员参与监督,对其侦查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记录,比如采用视听资料等。(2)加大检察引导侦查的力度。明确检察机关重点监督案件或必须介入的案件类型。技术侦查措施有测谎检查、网上追逃、模拟画像、刑事鉴定、警犬使用、卧底侦查、秘密拍照等十几种,不一定每一个均需有检察机关介入,这样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繁冗。所以我们可以单门列出需要介入的案件范围,比如说针对侦查过程可能侵害当事人人身损害和特别巨大财产损失的侦查措施,类似于秘密监控。 技术侦查由于其自身的秘密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不可能像其他刑事侦查手段那样得到及时的全面的监督。再者,侦查权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必然以高效、封闭为原则,它是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也就是说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在侦查人员实行技术侦查的过程中,一些手续的批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以转交于检察机关决定,以实现更好的监督。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下一个论文: 浅谈纠纷解决语境中的民族地区双语审判研究
|
|
|
看了《试析技术侦查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法律论文]试析青少年犯罪的量刑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法律论文]试析列宁晚期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法律论文]试析超市自助寄存性质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司并购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公证执业区域制度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演变与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