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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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优势。 (四)裁决执行 裁决的真正有效执行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意义。尽管《华盛顿公约》对于确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了相应规定,但icsid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遇到障碍。一方面公约强调承认其裁决的效力,不得寻求上诉和其他补救办法,而另一方面却提供了仲裁解释、修正和取消三种措施,这仍然会影响到裁决的顺利执行。此外,虽然公约规定缔约国由于同意接受icsid管辖而视为放弃管辖豁免,但并未要求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因此,在裁决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缔约国依据执行豁免原则而拒绝执行。 相对于icsid的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了对于执行裁决的力度。首先,根据dsu第21条第6款的规定,监督已经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是dsb的职责之一。有关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其次,根据dsu第22条的规定,对于在合理期限结束后仍然没有就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这便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所采取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报复形式,敦促败诉方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 四、结论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两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即互补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有很明显的互补性:icsid主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则是通过司法机制解决wto成员方基于wto相关协议所产生的投资争端。它们两者的互补,使得不同性质的投资争端都能获得有效的解决。而两者的互补能更好的克服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更好的保障了投资、贸易等国际经济活动,能更加好的适应全球经济化的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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