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诉讼欺诈的法律规制 |
|
|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来进行诉讼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科刑;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过程中,指使他人向法院作伪证的,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若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未触犯我国刑法分则中相关条款,只是侵害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那便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上述三种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事实上都在一定程度上各有不合理之处,并且都受到各方质疑。在现阶段我国立法尚未对诉讼欺诈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形下,对这些学说观点应如何进行评价,司法实务当中又该以何种学说为准,尚未达成统一主流观点,因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只是为提起虚假诉讼实施的辅助性手段,属于刑法理论上牵连犯,也不宜以辅助性手段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四、诉讼欺诈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司法实务中也鉴于未有专门法律规定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显然这是由于无法可依直接导致的。但诉讼欺诈现象日剧严重,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财产安全和财产性利益不受不法侵害,更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正常运行,对滥用诉权的人必须加以规制。司法实践当中不论是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抑或是妨害司法罪等相关罪名对行为人进行规制,但终究是权宜之计并非根治之法。要彻底解决问题,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还是要把诉讼欺诈独立出来。在对诉讼欺诈正确定性的基础上,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规定除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均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之内,认定构成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具体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如意大利等国的刑法规定。wWW.yBASK.cOm 首先,鉴于我国刑法典刚经历第八次修正,短时期内再出台新修正案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通过制定新的单行刑法来规制诉讼欺诈较为合适。在单行刑法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应当以罪行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进行刑罚处罚。 其次,从罪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分析,犯罪人进行诉讼欺诈必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同时也破坏了司法秩序。但这些损害和破坏也是有不同程度之分,事实上主要根据罪行推进审判程序进行的阶段,具体说就是根据诉讼欺诈行为在哪一阶段的审判被识破分为三种:即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最终启动审监程序进行再审阶段,这三种不同程序实际上也代表着对被害人和司法秩序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为越往后审理,意味着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越大,对法院审判秩序破坏程度越深。 最后,根据三种不同的结果结合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即其主观恶性,同时综合考虑罪行对被害人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以及对司法权威的破坏程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程度,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刑规范。另外,如果同一诉讼欺诈行为有侵犯其他客体,构成其他犯罪,则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比照诉讼欺诈罪的量刑规范,从一重罪处罚。
|
|
上一个论文: 浅析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研究 下一个论文: 浅析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
|
|
看了《试析我国诉讼欺诈的法律规制》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法律论文]试析贿赂犯罪的预防 [法律论文]试析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初探 [法律论文]试析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论文]试析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法律论文]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暂缓起诉制度之新论 [法律论文]试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法律论文]试析证据制度的完善与自侦工作的应对 [法律论文]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