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当前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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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遍出现,就目前情况而言,监狱生产所得仍然是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主要来源。这种做法往往导致了监狱职能的错位,即将部分精力,甚至是大部分精力放到监狱机关的盈利创收过程中,从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监狱机关的真正职责。另一方面,罪犯的劳动改造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的强制劳动使其学习生产技能,锻炼品质,矫正不劳而获的恶习,最终达到回归并融入社会的目的。但在目前监狱创收盈利的思路指导下,罪犯劳动容易演变为纯粹创收、积累财富的手段,从而造成了罪犯者劳动改造结果的异化。 (三)监狱行刑企业、导致监狱行刑机关改造罪犯功能错位的状况才可能得到根本的纠正。但是正如学者所说的,“试点工作开展到现在,对‘全额’的范围、标准还没有完全明确,‘保障’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根本的原因是‘全额保障’的难度太大。这个问题不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讨价还价或省级财政与监狱局讨价还价就能解决的,关键是财政这个‘蛋糕’不够大”。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务实的做法只能是“以监狱企业养监狱”,但是这种“以企业养监狱”的做法又必须努力避免监狱行刑机关的把精力放到了纯粹创收上。因此,目前较为可行的做法是改革监狱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监狱对监狱企业享有所有权,但是监狱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因为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监狱企业直接由监狱经营,往往效益不高。即使是有政府采购监狱产品,监狱企业由监狱行刑机关直接经营也同样存在效益低下的问题。 3.完善修改相关法律。修改《监狱法》。我国监狱行刑制度比起过去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依法治监、依法行刑的要求日益规范化的时代,1994年《监狱法》的规定日益不适应新的监狱行刑目标的需要,对它的修改显然迫在眉睫:首先,作为专门规范监狱行刑制度的法律,在内容上应当饱满、充分规范监狱行刑制度的各方面内容,因此在条文的数量上不能过少;其次,作为直接规范监狱行刑机关和相关机关和个人的法律,《监狱法》在条文上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条文的规定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再次,完善责任条款,对违反《监狱法》规范的行为有明确的制裁措施;最后,注意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在参照《宪法》的基础上,应当注意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wWW.YbaSK.Com在修改《监狱法》的同时,应当完善监狱行刑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使整个监狱行刑制度有法可依,使具体的监狱行刑措施有明确的规范。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矫正机构的设置、职能、矫正的程序、矫正对象、以及矫正经费的来源等;完善监狱警戒力量的配置方式、程序等;进一步确定监狱执法监督的主体、职能、程序等;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的具体步骤、程序、罪犯的权利义务、罪犯改造的具体行为规范、未成年犯的改造原则和特殊改造措施、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保护措施等等。只有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了,监狱法确定的行刑目标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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