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规则,在举证责任是否倒置方面都是以个案突破的方式进行的。
证据内容方面,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的案件绝大部份都与产品的进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其影响有关。无论是对方或者中国提出自身观点,都需要大量准确清晰的数据作支撑。遗憾的是,轮胎特保一案中,美国所采取的3年35%,30%和25%的的惩罚性关税和时限是否构成“所必须的限度”,中国都没有给以足够的数据支撑,使得其主张比较薄弱。
(三)对于wto规则的灵活准确运用
专家组在争端解决程序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是对于wto规则以及争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解释。同时,wto规则往往会作为争端方支持自身观点的依据或者是双方争论的焦点。熟悉并比较准确运用wto规则对于支持自身主张是至关重要的。
在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对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是否与《反倾销协定》第6.10条相违背这一重要问题,中国对于该条文的理解是否准确对于支持中国的观点十分关键。中国认为第6.10条要求调查机构对每个已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计算单独倾销幅度,除非根据条文的第2句,因为存在大量的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或者产品类型,调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欧盟认为,第6.10条第一句作为一项总的规则,具有偏向的含义,并非是每个案件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专家组的意见是“第6.10条第一句规定,作为一项规则,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对每个已知的出口商或产品生产商计算单独倾销幅度。第二句表明,当涉及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或产品类型数量过多,以至于做出单独决定是不可行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统计上合理的抽样或能够合理调查到的争端国出口数量的最大百分比做出其决定。根据条文的内容和结构,可以明确得知第6.10条的第二句对于第一句确定的原则是一个例外。”不难看出,中国的观点基本上与专家组是一致的。
在对wto规则的灵活运用上,美国是比较出色的。在欧共体对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提出的申诉和加拿大对美国将出口限制作为补贴措施提出的申诉中,专家组都认定美国的相关法律有违反wto的威胁,但由于美国政府提交了《行政行为声明》,保证自己会遵守wto义务,从而使得专家组认为这种违反wto规则的威胁被消除了。实际上,专家组关注的并非只是争端发生前违反wto规则所产生的损害,争端之后,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是否存在同样也为专家组所重视。而且美国对这点颇有心得。美国通过长期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进行实践,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理解的较为透彻,所以他们能够很好的运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这点是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需要学习的。
三、结语
随着中国商品销往世界各地,贸易顺差仍然存在,中国涉及的各类贸易争端也正在逐渐增加,已经从单一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张到包含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多个领域,所涉及的争端内容也更加复杂和多元。同时,与中国存在贸易争端不仅仅只是欧美等国,一些长期与中国保持良好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与中国存在着贸易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贸易争端是中国贸易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然而理性的选择。如何在贸易争端中最大化的保护自身利益,将是中国所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中国可以在通过修改制定贸易法规政策,减少国内贸易法规政策中一些模糊不清,与wto规则不不符的内容;另一方面,在面对已经开始的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应沉着应对,尽可能的搜集详实有力的证据,灵活运用wto各项规则,即使在不利的情况下,中国仍然能够做出努力,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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