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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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是简易程序案件也要派员出庭,我院简易程序案件占了所有案件的60℅左右,以往均不需要派员出庭,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每年约有1200多件简易案件从此需要出庭。我院到法院开庭来回至少需要2个小时,如果需要等待车辆和其他同志一起来回,或者等待开庭,半天的时间就没有了。只此一项,每人每年要增加15—30个工作日的工作量。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增加的工作量不容忽视 比如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现行做法是通知不到父母的就不再通知,明年开始,即使通知不到父母,也要通知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通知的难度会更大,办理入所手续更加复杂。在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这部分增加的工作量将大幅提升。另外,修正后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每个案件都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部分的工作量也会剧增。除此之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捕后逮捕必要性审查等都会不同程度增加工作量。 (三)新设的特别程序案件及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这些案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级别管辖的问题,均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必然会逐步出现和增多。特别程序中的刑事和解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会表现尤为突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对公诉工作有诸多的不良影响外,它也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善,弥补了修改前的很多不足、缺陷;它赋予了刑事和解等很多实务中的做法以法律依据,使我们在工作中不再畏首畏尾;赋予了更加全面的法律监督权力,使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更加到位;赋予了技术侦查手段等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对指控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公诉工作发展的机遇。只有利用好这次修改的机遇,消除不利影响,做好应对之策,才能推动公诉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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