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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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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之探讨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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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年之时亦不构成累犯。 三、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域外参考 事实上,关于未成年人的累犯制度,在国外早有立法例。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已取得了相对较好的社会效应和刑罚惩治与矫正的效果。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一个人在年满18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在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1968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第38条规定,未成年时实施的犯罪,不作累犯论处;《泰国刑法典》第94条规定,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罪,无论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应当视为累犯加重处罚的犯罪。概而言之,亦即“前罪”必须发生在成年时,才可能构成累犯;若“前罪”发生在未成年时,无论后罪发生在成年或未成年时都不应构成累犯。 这样的规则制度不仅能较好地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这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 四、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事矫治政策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的此处修改从积极方面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这同样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或是一种前科减轻制度我们说,在一定范围或期限内保留未成年人的前科是必要的,它可以督促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而过度的强调前科或前罪,不仅使审判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与成年人“一视同仁”,注重惩罚,改造,而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且使未成年人在跨入社会前就被打上深深的犯罪烙印,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也引发了不少担忧,根据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统计表明,(1)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2)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3)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知,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这种“犯罪—行刑—再犯罪”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并不低。因此,有学者基于这些数据提出如果行为人在年满18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因后罪判决时已满18周岁,应以累犯论处。这同样也有着积极的一面,因为法律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目标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表明未成年人重新再次犯罪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又呈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二,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比重有所增加,八类严重犯罪占一定比例,例如2011年,上海未成年人涉及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占犯罪总数的32.24%;其三,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复杂化,新类型犯罪呈逐渐扩展趋势,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其四,团伙类犯罪,共同犯罪上涨。涉案未成年人大多并无固定的犯罪组织,但常以地缘关系及亲属关系为纽带常有联系,作案时能够在短时间内纠集,呈现出松散型团伙犯罪特征。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差异性,特殊性表现在:,缺乏经济来源,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和自我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情绪性等,易冲动,讲义气,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激情犯罪比较明显。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虽然在客观行为和后果上很相似,但依然有本质区别:一是行为主体缺乏或只具有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举止有游戏性,尝试性以及好斗性的表现,没有明确的反社会性和主观恶意;三是犯罪主观原因主要生成于外部因素。 据此,我们可得,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抓住几个关键点,一是应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应帮助未成年人掌握谋生技能,使其能有经济来源;三是跟踪帮教工作,一年内是重点时期,二十岁以内也是关键时期。 防控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宗旨,同样是社会各方所要担负之责任。完善跟踪帮教机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首先,审判机关即法院少年庭可以延伸审判职能,积极的创造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教育,改造的帮教条件,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之错误,真心悔改。其次,加强教育等辅助措施,建立帮教基地,传授立足社会技能。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已违反过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加以诸方面的教育并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家庭,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应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向。让这些未成年人走出法庭,走向社会,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和技能培训条件,使他们融入到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去。给未成年人多一点点信任,多一点点机会。 同时,还应当建立其他辅助措施,特别是社区矫正体系,以社会处遇的介入方式进行司法矫治和干预。《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刑法原管制、缓刑、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考察、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种社区矫正的方式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恶习交叉感染和监禁隔离引起的消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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