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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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缺少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是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实施。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尽早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将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活动、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自诉案件纳入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原则等,以及调阅治安处罚案卷,报送“劳教”案卷、撤案处理案卷及待处理案件案卷权,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扩大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强制执行力,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要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强化自身监督意识,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提升检察机关队伍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法治理念与检察理论教育,着力强化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着力加强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与被监督机关协调、沟通,使被监督单位正确认识诉讼监督工作,自愿接受诉讼监督工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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