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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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公费标准预发总额的5 0%发给。个人年度医药费额度在1000元以内的不予报销,超过1000元凭收据和处方交财政统计办,财政统计办委托市医保办审核。超过部分按工龄报,工龄在10年以下的(含1 0年)报60%,10年以上2 0年以下的(含20年)报7 0%,21年以上的报80%。退休人员超出1000元的,10年以下的(含10年)报50%,1 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含20年)报6 0%,21年以上报70%。 (三)上述人员一律在市医保办定点医院医疗,需住院(除工办人员外)的须先报镇长批准后方可住院,然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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