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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一、引论   
      尽管需要进一步界定(特别是“能动司法”,我会在最后一节讨论),我还是能理解目前考试。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定向生合格毕业后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因为这些人的经历、素质和技能相对说来更符合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需要。{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中央和各级政府一定要在财政上适度弥补在这一调整中法院的额外支出和财政损失。只有在这些具体措施的支持下,让法官了解这种调整对于社会的整体意义,才可能促使法院和法官愿意推进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否则这一调整就会无功而返。
      这算不上什么建议。一旦推开,各法院,特别是其中的基层法院,一定会遇到这类问题。我的分析其实已不是针对法学界,而是要提醒各级政府和相关领导,提醒高层级法院的领导,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必定会引发的基层法院人力和财力紧张,呼吁他们为这一调整提供必要的投入。
      也正因为上述分析,我才在本文一开始就判断,尽管能动司法和大调解是法院系统的一次有方向意义的调整,但真正落实下来,其实际影响是边际的,并且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不同。也据此,我认为总体上认为这只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微调和完善,是资源的一个重新配置,是为了追求司法综合效率的一次资源重新配置。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在推进中,就更需要慎重和稳妥。这说起来是带有政治性的一项工作,推行起来却更多是非常技术性的工作,要从成本收益上作出规划和落实,而不是高唱改革。
      九、能动司法与司法自制
      我回到本文开头说到的对能动司法进一步澄清和界定的问题。在目前中国语境中,我赞同能动司法的实践,但能动司法这种表述可能会引发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拿到国际上去,至少能动司法在英美国家的司法语境中是一个有争议并且目前是更多被诟病的司法态度。{参见,Sterlin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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