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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还不是大问题,问题是办坏了事。这也是能动司法中也同样必须注意的宪政和法律制约。在这些问题上,法院要特别防止自己被舆论推着走出了自己的制度角色。
      这实际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高层级法院和院长一定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有政治意识不是为了更多“干政”,而是为了防止司法不恰当地主动“干政”或防止被要求或被迫更多“干政”。如果能动司法导致法院干了一些法院不该干、不能干和/或干不了的事,结果会对法院对法官的权威和形象都不好,也使这次调整受挫。
      此外,用能动司法来概括中国司法并不准确,从长远来看,也未必好。首先司法并不总是也不可能总是能动的,有时司法仍然要消极、被动——包括某些商事纠纷的调解,因为双方律师完全有能力在大致平等的地位上协调砍价,达成协议。当代中国对司法的政治要求之一就是“服务大局”,这也意味着至少有时司法在大局面前必须消极和被动,尽管有时会是积极主动。即使在目前情况下,强调法官积极解决纠纷很有必要,但这是政治家针对中国社会和法治现状作出的政策调整,若据此以能动司法来概括或要求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未必得当;至少还需要经验的验证。我认为“实事求是”,“注重司法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看似比较传统然而更具涵盖力的传统表达对司法的长远发展会更好,可能更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但这只是个人看法。因为中国的司法仍然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可塑性很强,其形态的基本稳定还需要时间,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力量都还在塑造它。但无论如何,它都必须回应中国问题,它必须从中国社会中生长起来。在这个意义上,如何概括、称呼中国司法的特点也许不重要,只是人们对相关的利弊必须头脑清楚,形成共识,也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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