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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7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第26项。}只是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制约,并未或至少目前不大可能带来重大社会后果。但司法机关还是应当注意记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因为单个人会有记性,但机构是不长记性的,否则还是会在其他地方在其他争议上出问题,惹麻烦,包括引发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或者令司法和法官自身的权威受损。
      因为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有这样的内外部条件,可能引发司法能动主义。我就听到不少法官有这样的抱怨,其中之一是,某村的外来移民要求参与该村的土地调整(分地),而当年他们移民之际曾允诺不分地并获得该村村民的同意,如今该村老村民自然不同意。当年的移民打官司,法院拒绝受理,当地党政机关却要求法院受理并解决纠纷。我个人认为,这类纠纷涉及公平正义问题,应当合理解决,但当地法院显然无法也无力解决,而只能由至少是地方人大或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一般规则来解决。法院一旦迫于压力介入,无论怎样处理都会惹出更大麻烦,引发更多争议和纠纷,而政府和人大却因此回避了自己理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是的,此案中涉及公平正义,但司法只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第一道防线,千万不能因强调能动司法或大调解,法院在这种问题上冲上火线,不是怕上火线受伤,而是受伤了也未必能解决这类问题。这里首先需要的是立法或行政的决定,而不是司法的决定。事实上,这种事情在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四川各级法院都曾遇到过,而最终是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决策机关共同努力解决的,并非司法机关独家可以解决的。{参见王平:《灾后重建中的司法策略》,载《破解——大地震下的司法策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9页}
      不仅是政治职能的分配要求法院必须如此,即使相对于决策的知情明智而言,司法也缺乏一般性的决策能力。司法的长处在于就个案做出合理判决,一般是矫正已经发生的个案中曾发生的不公。法院和法官缺乏足够的涉及社会公共政策的知识和信息,也没有足够的内外研究机构和人员来获取这类知识和信息——除非把法院变成另一个政府。因此总体而言,法院即使有心办事,有心办好事,也比宪法确定的法律政策制定机关更可能出错,办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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