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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试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2.公共委托理论。该理论强调,环境是公共财产。为了实现对它的合理支配和保护,全体国民应当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其委托给国家管理。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应该秉承全体国民的意志,对环境进行妥善治理。鉴于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赋予国家在行使委托权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实现国家与公众之间畅通的信息传递,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加以限制,委托人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来规范和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约束其按委托人的利益来行事,公众参与制度遂应运而生。
  3.公民环境权理论。其最初的法律依据是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宣言提出,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意味着公民环境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确定了权利来源。

  二、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特点

  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立法起步比较早,制度比较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在国家环保工作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首先,通过立法将公民环境权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西方各国不仅明确规定环境权是公民的实体性权利,而且为保障公众参与真正得以实现,往往还将其细化为一些程序性环境权,如获得司法救济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等等。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比较完备。发达国家一般都对公众参与方式和程序方面有具体规定。例如美国,其通常采取以下做法:(1)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让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的情况;(2)由新闻媒体公布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请公众参加;(3)在听证会上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答辩;(4)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设专章论证公众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再次,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上,发达国家普遍比较健全。例如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说明书等文件、回答公众质询、听取公众的异议等等。
  最后,许多发达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各国鼓励公民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的社团组织。代表了各自群体环境利益的社团组织,对环境信息,科技手段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更全面,可以及时通报环境消息,甚至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和帮助,因而拥有了从事环境保护活动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强的能力。在实践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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