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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下降及其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下降及其意义
会导致大量的实质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拒在刑法大门之外,而且模糊人们的罪与非罪或者是非观念。以数额犯为例,人们会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定的犯罪标准为据,将超过该标准的视为犯罪而将低于该标准的视为合法或被认可的行为,如此则会形成小恶不断的局面。因此,从强化刑法的宣示和教育功能的角度考虑,我们主张降低犯罪的门槛,甚至在某些犯罪类别(如贪污贿赂犯罪)上确立零门槛或零容忍的观念。大罪起于小恶,小恶不去则大罪必至。
    其次是能够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更有效地治理犯罪。正如有专家在讨论知识产权犯罪能否“零门槛”时所指出的,这个问题涉及整个国家的司法体系问题。④从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律实践看,一般采取“立法定性而司法定量”的做法,立法重在定性,而且因为它们对犯罪多采用纵向分层的办法,将犯罪分成重罪、轻罪、轻微罪等多个层次,犯罪的起点就非常低,有的几近于零。但由于实行了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结合、分类分层、区别对待等

方法,刑事司法仍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刑法效益得以体现。客观地说,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状况与其犯罪门槛的高低关系并不很大。在从事假冒活动和盗版活动的人群中,许多已经超越刑事处罚的门槛,但一直没遭到刑事处罚,根本的原因在于执法的低效。而现在犯罪门槛降了很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就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在执法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扩大“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群数量,会令有法不依和人为选择性执法的现象更为严重,犯罪行为人中受处罚的相对比例会比以前更低,由此会削弱刑罚的威慑作用。因此,要根据犯罪门槛的调整情况,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大刑法干预的范围,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刑事执法的效率。
    再次是能够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概括地说,就是权出多头,职能交叉;行政独大,刑民配套。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有行政机关执法、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三种,多个中央机构分别履行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同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04年,中国又成立了以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其案件数量之大、盘查和处置私人物品与场所的能力之强为全球罕见。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主要依赖地方行政机关,这与仰赖司法的西方各国有天壤之别。在中国,刑罚在阻止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多数案件被视为行政违法案件在行政机关就处理掉了,而行政执法不力、地方保护主义、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足、行政执法走过场、腐败现象和民事审判制度不健全、民事赔偿不足,才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适度下调,有利于扩大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强度,从而消减行政权干预的空间;又因为刑事司法权的相对统一,能够减少不同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提高司法的效能。申言之,对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扩大,可能会改变中国现行的权力分配格局,对于推行法治方略、依法治国,是多有裨益的。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sjtp.cn/sjtp/content.php?sid=1&id=28810K2007-10-6。
    ②参见蒋志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真诚的》,《财经》2007年第11期。
    ③参见严海波:《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国外理论动态》2004年第8期。
    ④参见黄太云:《网络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http://tech.qq.com/a/20070317/000051.htm64K200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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