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国际犯罪与尊重基本人权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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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之义务。 但是,仅仅靠宣言宣示尊重基本人权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在控制国际犯罪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克减自己的义务也是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要确保国家在控制国际犯罪中尊重基本人权,就必须在控制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2001年欧洲理事会控制网络犯罪公约的规定也给我们提供了在控制国际犯罪中保护人权极佳的范本。2001年欧洲理事会控制网络犯罪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控制网络犯罪的新措施,但同时注意在使用这些新措施中保护人权和自由。 (1)控制网络犯罪及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2001年公约首先以“共同条款”规定了控制网络犯罪的程序法中贯穿始终的原则:确立控制网络犯罪的必要权力和程序并在确立、补充和使用上述权利和程序的过程中对人权提供适当的保护。上述原则通过“程序条款的范围”和“条件和保障措施”予以规定。 (a)程序条款的范围。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缔约国应通过可能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立本程序法部分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以展开对特定犯罪的侦察和诉讼。除本公约第21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各缔约国应将此种权力和程序适用于下列范围:根据公约第2条至第11条所确立的刑事犯罪;利用
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其他刑事犯罪;对刑事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收集。 公约的规定表明,公约有关程序法的措施不仅适用于公约规定的网络犯罪,也适用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以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对其他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收集。这也反映了网络公约的起草者不仅希望利用网络公约控制网络犯罪,还希望利用网络公约的规定控制其他犯罪⑤ (b)条件和保障措施。公约第15条要求,缔约国应确保在确立、补充和适用本程序法部分规定的权力和措施时,必须符合国内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的保障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这些条件和保障措施应对人权和自由提供充分的保护。 (2)公约还专门提及受保护的权利包括缔约国根据1950年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公约和1966年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可适用的国际人权公约所承当的义务所产生的权利。公约还指出这些措施应体现相称性原则。公约还进一步指出,为使这种条件和保障措施就对于有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性质而言是适当的,还应对这种权力和程序给予适当的独立的监督。在与公共利益一致的程度上,尤其是在正当行使审判权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对本程序法部分的权力和程序对第三方权利、责任和合法利益的影响。 公约有关“条件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缔约国具有义务在国内法中建立对人权和自由提供充分保护的法律措施。 缔约国对人权的保护应符合其为当事方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并注意相称性原则。 缔约国有义务确立独立监督措施以保证这种人权保护的充分性。 缔约国应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⑥ 2001年公约注意扩展权力和限制权力的平衡,防止权力的滥用。2001年公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意在授予主管机关控制网络犯罪的必要程序权力时,没有片面地强调权力的重要性而将权力推到不受限制的地步。公约的起草者注意到控制网络犯罪必须扩展国家在控制犯罪方面的权力,因为仅靠传统的权力难以控制网络犯罪这一特殊犯罪的需要。但是,在巨大的权力面前,如不加以合理的限制,就可能破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而导致损害法治的根基。为此,因此,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共同条款”,第16条至21条每一条中都重申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不得违背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公约为何在已规定了共同条款的情况下,还不厌其烦的反复重申公约所规定的具体权力和程序不得违背共同条款的规定,我们认为这说明了公约对限制权力、防止滥用权力的高度重视。 四、国际组织在控制国际犯罪与尊重基本人权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20世纪曾被人们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进入21世纪后,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刑法领域,国际组织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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