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在废止和改革死刑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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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国家签署了《公约》,标志着《公约》精神正逐步趋于全球化。 1989年审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不得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普遍承认《儿童权利公约》,而美国亦于1995年在《公约》上无保留签字。国际条约的签署国应“阻止一切可能破坏条约目标和宗旨的行为”。(15)20世纪90年代初,大赦国际曾经报道了有些国家仍然对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实施死刑。自此,巴基斯坦和也门相继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废除了死刑,并宣布这是它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开始。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对18周岁以下的犯罪人员实施死刑是违背宪法的。(16)目前只有伊朗一国仍然对未成年罪犯实施死刑。 在联合国颁布法规的同时,区域性人
权体系在欧洲、南北美洲、非洲和阿拉伯世界建立和兴起。每一个区域人权体系中,都有一个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似的国际条约。这四个区域性人权体系的共同特点在于都承认生命权。其中的三个体系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近似,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否认和限制,而另一个体系则回避了这一问题。所需采纳的第一项区域性条约是《欧洲人权公约》,它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早好几年。它是1950年由几个西欧国家(即当时的欧洲议会成员国)起草的。随着20世纪90年代欧洲议会的大规模扩张,现如今,《欧洲人权公约》涉及的国家已经增加到41个。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看法一致,《欧洲人权公约》也同样认为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否认。(17)在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中,关于“生命权”的条款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含义基本一致,不同的是,《美洲人权公约》有两处比较大的修改,其目的都在于进一步限制死刑应用的范围。除了免除怀孕期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死刑外,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样不适用死刑判决。另外,《美洲人权公约》还明确指出,“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不得再重新启用死刑”,这也是该《公约》中仅有的带有绝对色彩的规定。(18)《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中承认了生命权,但是却没有提及死刑问题。很多评论家认为,死刑在非洲国家的普遍使用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一种隐蔽性限制。(19)但是,从非洲法制的发展现状来看,特别是南非宪法法院作出的废除死刑的判决,(20)我们认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的本意实际旨在废除死刑。(21)《阿拉伯人权宪章》由阿拉伯国家联盟于1994年通过,但是至今还未生效。也就是说,在“触犯一般法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施行死刑。但是对于政治罪犯、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员、怀孕和哺乳期妇女(生产后最长两年),都应免除死刑。(22) 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和美洲公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限制死刑的大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对死刑抱有最大的宽容性,而最后通过的三个公约之一的《美洲人权公约》对于彻底废除死刑似乎还存在不以为然的态度。但是,在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通过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今后应根据废除死刑的趋势对《公约》进行修改。1969年圣何塞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美国代表团发言说,“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23)在19个与会国家中,有14个国家通过了一项呼吁编制废除死刑议定书的声明。(24) 虽然1950年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后,欧洲大陆的准则很快开始发生变化,但那时欧洲的生命权准则却还是最保守的。1983年欧洲议会率先通过了《欧洲公约关于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的议定书》。(25)20世纪80年代末,另外两个体系的类似协定《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与《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被正式通过,并很快得以实施(26)。2002年,正式通过了《欧洲公约关于死刑处理的第二号议定书》以及《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一切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第十三号议定书》。(27)四项协定都属于任择议定书,同样也没有对原协定内容进行修正;相反,它们给原文缔约国提供了强化责任的可能性。但它们的成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获得了75个国家的批准。 除了作用相当明显的议定书外,国际法也可能通过暗示,通过没有明确提倡废除的准则,通过禁止残忍、非人道、侮辱对待或惩罚这样一条所有主要人权协定和大多数国内宪法都有的准则,更加明确地禁止了死刑。残忍、非人道或侮辱的概念应当与时俱进,反映当代的思想和价值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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