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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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1001条规定,“书证包括手写的、打字机打的……或使用其它信息保存方式记录下来的字、语言、数字或它们的同等物。”这里的“其它信息保存方式”可以理解为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18] 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53-254. [19] 冯惠玲。认识电子证据[J].档案通讯, 1998(2)。 [20] 赵春雨,张云全。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21] [美]Warren G. KruseⅡ, Jay G. Heiser.计算机取证———应急响应精要[M].段海新,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22] 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J].法学,2001(3)。 [23] 张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刍议[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8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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