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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定》看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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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定》看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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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指引了大的原则性方向,需要各地结合自己的地方实际进行具体的贯彻与落实。 三、《决定》确立的新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意义 “《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6](P7)。 1.统一的集中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通过完善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业准入制度和登记、名册管理制度以及宏观的动态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为司法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高质量的鉴定服务,有利于诉讼真实的发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鉴定司法权的分离保障了司法鉴定中立性的实现;可以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能够客观、中立和独立的进行司法鉴定;保障了当事人可以寻求到可信赖的中立性的鉴定服务;增强了司法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 3.统一的司法鉴定名册制度,维护了法官消极、中立形象,恢复了法官司法裁判职能的纯洁性,可以使其更方便的、顺畅的依靠鉴定解决证据问题;集中精力处理法律裁判问题; 4.新型的鉴定管理体制,能够实现司法鉴定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各项管理上的统一要求、统一规范和统一标准;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的法治化; 5.新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后续的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和司法鉴定的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四、新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不足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1.鉴定业务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要尽快落实。《决定》第三条虽然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但第四项的内容还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诉讼实践的需要。尤其是名册制度的确立,司法鉴定的范围将确立,对那些暂时不能成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而实践又亟需的鉴定业务急需各部门尽快相互协调将其纳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同时,司法鉴定范围的明确化,会使鉴定业务范围外的鉴定需求难以进入诉讼,不能适应诉讼实践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建立类似德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或者引入英美法系完善的专家证人能力质询程序、专家证言的质证程序制度或者构建诉讼双方合意(或单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的程序制度来补充。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学术思考和实践总结。 2.司法鉴定绝对分离体制没有确立 司法鉴定的职权管理制度——侦查权机关(公安、检察、国安、军队)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并没有纳入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之中,对其内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资格登记管理制度,这不符合《决定》对鉴定资格的统一严格管理目标;必将造成鉴定能力、资格的双重标准,不利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严格要求,难以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并且侦查权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不明确,学术认识也有分歧:如有侦查服务线索、依据说 [7](P15);类似法国的验证、咨询制度;德国的一方委托的鉴定证人;鉴定结论等不同认识。 按鉴定的科学属性,鉴定的客观、中立属性,鉴定机构应该脱离司法机关成为完全中立性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因此,未来的发展应当取消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可保留侦查技术型的鉴定技术或者完善其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对其资格、名册等都应纳入司法行政机构的登记管理体系。法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也需要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格管理体制。 3.司法鉴定机构是公益性、社会服务性机构,司法鉴定的未来管理应是行业自律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助的模式。但现在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转型期,司法行政机关还必须更主动、积极的进行规范管理——处于行政管理为主阶段;未来需要逐渐的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调控、行业组织具体管理为主的阶段[8](P530)。 4.未来,司法活动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和综合化,司法鉴定必须按照分工专业化、队伍职业化、技术标准化和方法综集化方向发展,司法鉴定的资格管理、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布局管理都将进一步的规范、统一和开放。 注释: [1] 霍宪丹。司法鉴定步入健康发展的新轨道——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目标、要求和实践[J],载范方平主编:建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形式鉴定研究文集第2辑)[M],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 [2] 吴英爱。吴爱英同志在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8月31日)[J],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司法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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