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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证明责任的法律适用
略论证明责任的法律适用
n Germany”,16 Loy.L.A.Int 1 &Comp.L.J.609.德国一直采取接受反致的态度。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第4条第1款规定:“若适用某外国法,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除非适用此冲突法违反适用该外国法的意图。如果该外国法反致德国法,适用德国实体法。”上文所言之反致,又被称作隐藏的反致(hidden renvoi),因为最终的法律选择隐藏在外国的程序规则之中。
[24]资料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news,/show.php?cId=5034,访问时间2008年1月22日。
[25]资料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news/show.php?cId=5034,访问时间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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