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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证据的主体,只有法官既是审查证据的主体也是认定证据的主体。
  审查认定证据的客体即审查认定活动的对象,顾名思义,这对象就是证据。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审查认定证据的对象是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也需要审查认定,但是它与证据的审查认定不可混淆。审查认定证据是为认定案件事实服务的,但是认定证据并不等于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人们有时并不严格区分对证据的认定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然而,就诉讼中的认识活动而言,认定证据应该与认定案件事实区分

开来,因为它们是法官“决策”过程中两个相互衔接又相互区别的认识阶段。一方面,认定证据并不等于认定案件事实,即使确认了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证明效力,也不等于就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认定案件事实也不等于认定证据,法官不能用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笼统地代替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认定活动,后者应该在程序和方法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与方式
  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可以进入诉讼的“大门”;其二是审查证据效力,即审查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确认其是否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前者可以称为证据的采纳;后者可以称为证据的采信。就法官的认识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和认定,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和认定;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
  审查认定证据的方式即审查认定证据的方法和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方式进行多种划分。为了叙述的简便,笔者将用“认证”来代替法官审查认定证据的活动。首先,根据认证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庭前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其次,根据认证主体的数量不同,可以分为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再次,根据认证主体对证据的审查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认证和间接认证两种方式。所谓直接认证,是指法官在对证据进行直接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认证;第四,根据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数量不同,可以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第五,根据认证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口头认证和书面认证;最后,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可以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14]
  二、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规则及其原理
  (一)采纳证据的标准和规则
  1.采纳证据的一般标准
  (1)关联性标准。在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不得采纳。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诉讼中采纳证据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
  (2)合法性标准。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取证的主体、程序、手段,以及证据的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否则就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是证据的社会属性,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属性。虽然证据的基本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制定证据规则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考虑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还要考虑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2.采纳证据的主要规则
  (1)非法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规则又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对取证方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只是列举了一些非法证据而没有规定是否排除。[15]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但是仍然不够具体明确。笔者建议把非法证据明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通过刑讯取得的所有言词证据;第二类是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其他在主体、形式、程序、手段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司法人员在进行裁量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包括违法的严重程度、侵权的严重程度、非法取证人员的主观过错情况、非法证据的证明价值、犯罪案件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环境的影响等。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而且在一些大陆法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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