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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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页。 [11]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8页。 [12]笔者认为在这种语境下,“证据能力”比“证明能力”更为贴切。 [13]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可以参见何家弘著:《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14]虽然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主要是证据学理论上的划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着两步认证的方式。例如,根据一份调查报告,48%的法官(71%的刑事审判法官)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方式;69%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61%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参见张素莲、刘艳:《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考察与分析》,《
证据学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482页。 [15]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16]Black’s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9,p.48. [17]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的规定。 [18]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67页。 [19]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20]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06页。 [21]徐志明主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22]详细内容可以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2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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