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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人们在进行推理时必须注意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但是在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时却应主要审查其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因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是由推理前提为真的可能性大小所决定的。
  2.分析间接证据证明力的两条定律
  (1)以必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2)在以或然真实性判断为前提的间接证据中,前提为真的概率与证据的证明力成正比。这里的难题是人们根据什么来估算某前提为真的概率?或然真实性前提一般是在人们生活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人们自然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知识来估算某前提为真的概率,而且不同的人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般来说,人们在使用这种前提进行推理时经常会犯两种错误:第一种错误是过分依赖个人的片面性经验;第二种错误是过分重视人的一般行为特征而忽视具体情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司法人员在分析间接证据的推理前提时应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错误。
  3.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
  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时候往往需要多个证据,而这多个间接证据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司法人员审查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应把握以下标准:(1)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意义。(3)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该具有基本方向的一致性,不应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4)间接证据之间应该能够互相衔接或结合,应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5)全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唯一陛或排他性。
  (三)审查认定证据之路径和方法的原理分析
  毫无疑问,我们在研究审查认定证据的路径和方法时也要遵循认识论原理,但是更重要的是各种方法论原理。所谓方法论,又称方法学,是关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与学说。它包括哲学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具体科学方法论。[21]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是一项极为复杂的认识活动,当然离不开方法论的指导,而这个方法论体系也包括哲学科学方法论、一般科学方法论和证据学的专门方法论。下面,笔者便做一些简要的介绍。[22]
  1.唯物辩证法原理
  唯物辩证法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其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对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的主要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的方法即运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辩证法的一系列范畴,如原因与结果、偶然性与必然性、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等,也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时候,要善于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发现并解析证据自身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做出恰当合理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灵魂。案件都是具体的,证据也都是具体的,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从案件和证据的具体情况出发,必须努力去把握具体案件矛盾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准确把握案件矛盾的特殊性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2.信息论原理
  信息论是关于信息的概念及其运行规律、模式和方法的理论与学说。信息理论产生于通讯技术领域,后来逐渐被运用到许多科学认识的领域,成为一种跨学科的科学方法论。对于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而言,信息论原理的指导意义首先在于它揭示了证据的本质是信息。具体来说,证据具有信息的基本特征:第一,证据具有知识性。证据的证明价值就体现在证据中蕴含的与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有关的知识即信息。第二,证据具有不守恒性。证据中蕴含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又是不守恒的。信息的传递是在能量消耗中实现的。在此过程中,能量是守恒的,但是信息却是不守恒的。在司法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蕴含在各种证据之中的案件信息总会发生量和质的变化。这是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第三,证据是量与质的统一。信息既有量的规定性,也有质的规定性,是量与质的有机统一。证据的价值也取决于其信息的量和质。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的时候既要注意其蕴含的信息量,也要注意其蕴含的信息质。其次,信息论的指导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路径。根据信息论的原理,案件发生的经过就是一个信息转移的过程。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

空间条件下发生的,都会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并引发信息的转移。研究并掌握这种信息转移的路径、方式和规律,对于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概率论原理
  概率是指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之可能性大小的比率。概率论就是有关概率问题的理论和学说。概率论对于司法人员审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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