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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就传闻证据规则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学理上有所阐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在法庭以外所做出的陈述一般都不能在诉讼中采纳为证据,可以采纳的情况属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设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主要在于:第一,传闻证据有误传或失实的危险,可能影响司法的实体公正。第二,采纳传闻证据说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会影响司法的程序公正。在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状况下,设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又称为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其基本要求是:证人只能向司法机关陈述其知晓或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推测、分析和评价,不能提供个人对案件情况的意见。换言之,带有意见性质的证人证言一般不能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主要有两个:其一,普通证人没有提出结论性意见的专门知识,其意见往往带有主观片面性,可能干扰或影响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其二,对于案件中一般事实问题的认定不需要专门知识,法官或陪审员完全有能力自己做出判断,无须证人提供意见。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意见证言是不易排除或不宜排除的,因此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例外。
  (4)品格证据规则。所谓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行、

性格、行为习惯等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既包括良好品格的证据,也包括不良品格的证据。诉讼活动中使用的品格证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关于某人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之名声的证据;第二,关于某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社会交往方式的证据;第三,关于某人以前有劣迹或前科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对象既包括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和证人。一般来说,品格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品格证据规则又称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而在有些情况下,品格证据确实有采纳的价值或必要。这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关于相同而且特殊之作案手法的品格证据;其二是关于欺诈或者说谎的品格证据。
  (5)有限采纳规则。证据的“有限采纳规则”亦可称为证据的“部分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则。按照这个规则,某些言词或实物证据只能为某个限定的目的而被采纳为证据。例如,某证人先前的矛盾性陈述可以用来对该证人进行质疑,但是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某证据可以采用,但是只能针对一方当事人而不能针对另一方当事人。[16]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限采纳”的证据多用于对证人的质疑,包括证明某证人身上存在着感觉缺陷,证明某证人的精神状态有问题,证明某证人以前曾经做出过与其法庭证言相矛盾的陈述等。
  (二)采信证据的标准和规则
  1.采信证据的一般标准
  (1)真实性标准
  证据的真实性是采信证据的基本标准。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据用作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言之,在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中,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某个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那么法官就不能采信该证据,就不能把它作为定案的根据。
  (2)充分性标准
  证据的充分性也是采信证据的标准。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还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确实”,而且要“证据充分”。所谓“证据充分”,即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可以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的,也可以是就案件中的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而言的。就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来说,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达到了“证据充分”的标准,就是说,这个证据或这组证据已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不存在。就整个案件来说,所谓“证据充分”,则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已经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就是要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分析和评断。
  证据的采信标准与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具有密切的关系,是两个从不同角度来表述的相通的概念,可以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从认定证据的角度来说,它是证据的采信标准;从认定事实的角度说,它是案件的证明标准。例如,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了,案件事实也就清楚了;而要想达到案件事实清楚,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采信证据的主要规则
  (1)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明煞规定某些种类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又称为佐证规则。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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