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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二)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意识/对策法学/解释/实证方法

    五、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者擅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中从事研究工作,而很少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自己的研究中来。结果,这一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守、封闭的问题,甚至很难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学术上的沟通和对话,更遑论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了。但是,科学研究的逻辑和经验表明,孤立地从事一门学科的研究,而不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研究者往往会使本学科的理论逐渐走向僵化,学术的创新也将无从谈起。因此,要摆脱刑事诉讼法学目前所处的困境,就必须保持学术研究的开放性,始终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学会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观察刑事司法问题。
  要保持学术视角的开放性,研究者就必须打通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要求这门学科吸收其他各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就更谈不上了。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它应属于公法的范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程序规范,它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它又属于人权法……如此众多的规范属性,使得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许多部门法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也使得法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时,必然会遇到宪法问题和其他部门法律领域的问题。
  研究实例9 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可能是刑事诉讼法学所要研究的最重要的课题。但这一问题在宪法学上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按照笔者的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不过是国家权力关系法和人权法的有机组合而已。作为宪法规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法当然要包括人权的范围、内容和实现方式,尤其是要对任何涉及剥夺个人基本权利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在内,既作出实体性限制,又规定程序上的救济途径。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保障条款,既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立了宪法基础,也是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承诺。德国基本法中确立的“成比例原则”和“获得司法听审的原则”,也都既是宪法问题,又是刑事诉讼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课题也都在宪法学上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可以说,不与宪法学研究相结合,法学者对诸如辩护权、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强制措施等问题的研究,将很难有较大的建树,甚至会寸步难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会遇到宪法学的问题,而且还会与行政法学发生学术上的联系。尽管中国主流的法学理论对警察权、检察权的解释有相当的模糊性,但在刑事侦查的框架里,警察权和检察权确实具有行政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对于几乎所有涉及限制、剥夺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强制措施,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却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警察权、检察权的行政化是中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将检察权、警察权纳入司法授权、司法审查的轨道,如何为那些受到这两种行政权侵害的个人权利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这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研究课题。而这一研究完全可以从行政法学中获得灵感和资源。因为无论是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还是将个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纳入到司法最终裁决的领域,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核心问题。这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尽管表现为警察权、检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及当事人诉权的维护问题,但其实质仍然是行政法问题。因此,笔者一直将刑事审判前的司法声查机制视为“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两者都属于广义上的“刑事法”,因此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经常被交叉适用。甚至刑法上的一些规范还经常直接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例如,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制度,在证据法上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刑法上确立的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作案时间等一系列的免责规则,都需要在证据法中确立明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特殊规定。另一方面,从实现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具有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的功能,只不过刑法是从规范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刑罚种类和幅度、设定刑事追究标准等方面来发挥作用的,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也无一不是对国家定罪权、量刑权的法律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规范刑事追诉机构的权力、明确被告人的防御权利、确定刑事追究的证据标准等角度来发挥作用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也几乎都对刑事追诉机构、司法裁判机构的权力施加了限制。因此,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被人们直接视为现代刑事法的两大基石。也正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法律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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