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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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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探讨司法鉴定启动模式设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启动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改革方式和具体实施措施。
  关键词司法鉴定 司法公正 刑事司法
  作者简介:高大伟、马志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46-02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来解决诉讼中专门问题的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所不可比拟的证明效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诉讼所涉及的知识量越来越丰富,超出了法官的专业范围,相关知识的缺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准确发现真相,并正确适用法律。因此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查明案件真相的“有力助手”,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时候甚至能左右诉讼的最终结果。可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提供鉴定结论,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如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控辩双方启动司法鉴定的能力严重失衡,违背了司法公正正义的原则。因而如何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权利分配不平衡,公安司法机关垄断司法鉴定启动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可以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委托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案件的的需要,自行进行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院在庭审的阶段,为了审判的需要也可以对证据进行核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根据自身的需要都可以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与此同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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