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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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在决定进行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有权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英国的也建立了为法院服务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也有学者提出,“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知识和专家资源缺少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的权利。”③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在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同时给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参与权,使得诉讼当事人在现行诉讼制度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设想 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存在不足,如何理性构建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改革既要和国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接轨,又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一)赋予当事人初次鉴定申请权 很多国内学者倾向给予刑事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当事人能够自主进行鉴定,这种模式能使的诉讼当事人与公安司法机关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但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各项建设尚未完成,法律的权威没有完全树立,加之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因此如果赋予诉讼当事人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势必造成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否需要都会盲目的进行司法鉴定,多次重复的鉴定会给法庭审判带来困扰,也可能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的方式,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所以现阶段应该先赋予诉讼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而由法院来决定申请事项是否需要鉴定,对于不需鉴定的事项,法院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同时给予当事人以拒绝后申请复议等救济权,这样可以既可以制约诉讼当事人盲目鉴定,又可以通过使当事人拥有鉴定申请权来制衡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权。 (二)增设司法鉴定强制启动制度 在我国由于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司法鉴定启动权,而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权利,致使这种鉴定启动权缺少监督,而侦查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减少办案压力,很多时候不愿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例如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公安机关发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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