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应做出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3)关于禁止刑讯和非法待遇。对被羁押者的这一权利尤应予以保护。应制定完善的措施以防止刑讯逼供及实现对刑讯逼供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上述内容的立法,切实保障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个论文:
米非司酮在人工流产术中的应用观察
下一个论文:
现代政府运作过程中基层公务员的定位和功能
推荐文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
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
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教唆犯罪
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简论少数民族犯罪问题
关于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
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行
简论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权钱交易犯罪的防控若干问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分页列表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2010
范文大全网
程序:PowerEasy;
© www.yb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