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下)           
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下)
被羁押人及其律师提出申请应附具理由及事实根据。

  6.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被羁押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释放。该规定旨在保障被羁押人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免受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如果审判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被羁押者应被释放。换言之,审前羁押不能是无限期的。联合国反对自我归罪和保护青少年的下属委员会则建议:所有政府通过立法使被羁押者在被逮捕的3个月内接受审判,或将其释放等待以后的诉讼程序。
  

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羁押期限,但同时又规定可以多次延长,如法国,无限制地延长使羁押期限的规定失去了“期限”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期限,同时规定羁押期满应当解除羁押并可取保候审,这就有利于保护被羁押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这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非法行为。为此必须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使羁押期限成为真正的“期限”。
  7.因非法羁押获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5项规定,任何非法逮捕与羁押的被害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此,各国都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来保障这一权利。我国亦制定有《国家赔偿法》,并对错误拘留与错误逮捕的赔偿作了具体规定。适应司法令状主义改革,《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内容应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逮捕与羁押决定的法院,国家应设专项赔偿基金,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具体赔偿程序亦应重新予以设计。
  此外,被羁押人还应享有休息权、医疗保障权、换押权等权利,亦应予以切实保护。
  国际司法准则中亦有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的规定。对此立法亦应予以有效保障。联合国审前羁押准则中关于被羁押者在审前羁押中的待遇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反对断绝与外界接触的拘禁。被拘禁者有权接触他的家庭成员。被拘禁者与外界的联系,特别是与其家庭的联系不能被拒绝超过若干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实践中侦查机关以种种借口不履行这一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应当切实保障被逮捕人这一待遇的享有。2.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每一个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都应享有由他自己挑选的代理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不能支付辩护费用,当公正的利益需要时,应当免费向其提供法律援助。被拘禁者须立即被通知这一权利。应保证被告人与律师享有通讯、会谈保密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活动受限太多,比如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总要受到侦查机关关于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而侦查人员的在场使得律师无从获得会谈保密的权利。以后立法应赋予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谈与通讯的保密权。还应在条件具备时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3.享有接触家庭成员及其他人的权利。被拘禁者有权要求在其被逮捕或羁押后迅速通知其家庭成员或他选择的其他人;通知羁押的地点;在被转移时得到及时的通知。被羁押者享有会见家庭成员并与之通讯联络的基本权利,这种接触应该在一个尽早的阶段。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亦应作出明确规定。4.禁止刑讯和非法待遇。绝对禁止刑讯和其他残酷、不人道待遇或惩罚。这种禁止须有各种保护措施,如禁止任何使用刑讯得到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被拘禁者有权控告实施刑讯或者非法待遇的行为。必须由拘禁机关以外的机关迅速、公正地对控告进行审查。此外,当刑讯发生时,应当确立一种对进行刑讯的人或机关记录下来的责任以作为医学上的记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羁押中最易发生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被羁押者的这一权利尤应予以保护。应制定完善的措施以防止刑讯逼供及实现对刑讯逼供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联合国关于审前羁押的准则虽尚未在所有国家得以遵守,但作为人类诉讼文明的成果,应当为各国在今后的诉讼改革中吸收采纳。我国亦应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上述内容的立法,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应享有的待遇。
  三、关于羁押的处所
  之所以提出羁押处所的问题,是因为它事关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各国的通例,逮捕后至移交法官(治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三国演义》中男性与权力女
    试论人力资本与企业所有权安
    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力和市场配
    自由是权力的权利
    刚性用人标准破解权力潜规则
    当代中国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
    试论公共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区
    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
    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
    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