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逮捕你——试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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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捕的决定,都是必要的、重要的。不仅如此,缩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同样是必要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则长达37日。给予公安机关较长时间的拘留权,固然可以让公安机关轻轻松松、从从容容地去破案,但其导致公安机关办事拖拉、侵犯人权的负面影响却又是我们必须付出的高昂代价。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拘代侦,视公民人身自由为草芥,非法侦查、违法办案就是其典型表现。 关于实行逮捕司法令状主义的具体设计,笔者以为可以参酌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每一法院设3名专职法官轮值负责签发逮捕证与羁押证。逮捕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有证逮捕即依令状逮捕。检察官或警察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时,应向法官提出申请书(含逮捕的理由)。法官可依现行法规定的逮捕需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法定要件,同意逮捕的,即签发逮捕证。无证逮捕,可由现行拘留制度改造而成,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关于先行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足以怀疑该人犯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如3年以上有期徒刑),警察或检察官即可在告之逮捕理由后实施无证逮捕。有证及无证逮捕后较短时间(如可规定为24或48小时)内,应将被逮捕人送交法官。法官应不迟延地(可规定为12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听取警检与被逮捕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等侦辩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羁押或释放(含取保候审或称保释)的裁决。被逮捕人应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不仅有权自己聘请律师,而且应逐步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对法官作出的羁押的裁决,可以考虑赋予被逮捕人上诉权。此外,还应保留《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公民扭送制度,侦检机关接受公民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后应不迟延地送交法官审查是否羁押,亦有权决定释放。还应赋予被逮捕及被羁押人若干诉讼权利,在下一部分将就扩大其诉讼权利的内容作具体说明。 目前看来,上述设想尚难实现。作为过渡,本文试着提出对现行逮捕制
度的改良办法。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审查逮捕与羁押均实行专职检察官负责制。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专职检察官批准。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短时间(可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内应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专职检察官处。专职检察官应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然后依法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嫌疑人不服羁押决定,有权向法院申诉,法院设专职法官负责书面审查,有条件的,应举行听证会。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由专职检察官审查决定。侦查部门逮捕的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应由专职检察官听取嫌疑人的意见后决定。嫌疑人对羁押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诉,由专职法官负责审查,程序同上。还应赋予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审查羁押时律师有权在场。律师应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此外,被羁押人应有权提出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官也应定期(如可规定为7日或10日等)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释放或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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