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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           
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

关键词: 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当程序/范式转换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观点始终认为,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注:参见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等等.)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同时,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并且这两个方面结为有机的统一体,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即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注: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宋世杰:《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6页,等等.几乎所有高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和其他法学文献千篇一律地主张或接受了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至今鲜见任何疑义,学术影响相当广泛。)在已经发表的法学著述文献中,上述观点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目的论的经典式阐释,并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理论成果写入了教科书,有些学者甚至主张今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仍然应当坚持上述双重论,(注: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笔者近期多次参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很多学者和官员仍然主张应当坚持以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已经出版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论证稿,也一致沿袭上述学术主张.)学术影响可谓空前。应当说,这种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提出,特别是把保障人权单独列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大目的之一,在20世纪末期确实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并对中国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确实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注:中国社会曾经一度将人权保障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资产阶级精神污染”等而令人望而生厌,学术界也对此讳莫如深.所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率先把人权保障视为中国现行法的内在精神,应当视为是对中国法学的重大理论贡献,特别是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这是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肯定的.)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袭了这种学术观点,(注:可参见1997年前后所发表的一系列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文献.代表性的有,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5页,等等.)并逐步演化成为当今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
  但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并没有能够准确地阐释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本质性特征,特别是把打击犯罪仍然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重大误读。这一陈旧过时的理论范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深刻变革的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求,理论先导的作用基本丧失,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相当有害的,已经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现象的主要思想根源。(注: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又接连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河北省聂树斌强奸杀人冤案(已被错误执行死刑)、李久明杀人冤察(错判无期徒刑)、海南省孙万刚杀人冤案(三次被错判无期徒刑)、云南省王树红强奸杀人冤案(被刑讯逼供致7级残疾、羁押299天)、湖北省余祥林杀妻冤案(曾经被错判死刑)等,不免令人不寒而栗.如此惨痛的代价和教训,难道还不能够催人警醒吗?!这些冤假错案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实质上是由于有罪推定思想占据上风,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打击犯罪的喧嚣中丧失殆尽,刑事诉讼法实际被异化为行政性的治罪法或赤裸裸的打击犯罪法.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中,冤假错案必然成为双重论所衍生的副产品.)实际上,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诉讼程序所承载的目的应该是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所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预设,无不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本质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只能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法和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而绝不应当视为是打击犯罪法,更不应当将刑事诉讼目的视为是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混合体。所以,废弃传统的双重论,努力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由传统的双重论向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中心的范式转换,则是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最紧迫、最艰巨、最具根本性和挑战性的学术任务,直接决定着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走向,也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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