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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绿色采购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政府绿色采购问题的若干思考
行政府绿色采购。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其共同且颇有成效的做法。鉴于绿色产品经常因为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中难与传统产品竞争,因此绿色采购实施初期需要一些强制性的法令或政策来推动。美国1991年发布了总统令,规定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德国在1994年9月27日通过的循环经济法第37章对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做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机关应采购和使用满足一定的耐用性、维修保证、可再利用性、废旧利用性规定等的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日本2000年颁布了绿色采购法,规定所有的中央政府的所属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交报告;地方政府要尽可能地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虽然公开宣扬绿色采购政策,却不一定直接落实于采购法规中。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未能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实体、招标的门槛价、招投标程序、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方法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作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而且政府绿色采购受到繁杂的政府采购法规的制约,这些限制使得采购人员只能因袭前规,不敢轻易做出突破。另外,政府采购部门还担心对采购产品加入环境因素的评估会妨碍WTO倡导的平等待遇与公开透明化等自由贸易原则,招致那些因环境因素而未能中标的政府采购竞标者提出的歧视性指控。例如,欧盟国家之政府采购即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及各国本身之复杂采购法令管理。
  2.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发布绿色采购清单。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从国际经验看,环境标志产品是各国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重要基础。为了核查和审计的方便,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标志产品与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挂钩,政府绿色采购产品指南的制定都以环境标志产品为依据和基础,要求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如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的生态标志等。因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成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配套制度。
  3.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发布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也有赖于采购人员对绿色信息的搜集。日本的绿色采购产品非常重视环境信息的规范和发布。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发布。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发布,成为绿色采购实施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信息方面的问题在于各国政府的环境政策通常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与环境准则,采购人员难以把握采购活动应遵守的环保准则,从而造成政府绿色采购实施障碍。例如采购人员一般懂得如何避免采购含有禁用物质或具危害性(例如重金属)的产品,但对那些已知含有负面效应但尚未禁用的物质(例如PVC)则未必知道应如何处理,或者,采购人员未认识到现有采购产品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绿色替代产品的优越性,也不会改变原来的采购行为。
  4.通过经济手段,扶植绿色采购发展。国外多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实施价格补贴。由于大多数绿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要高于非绿色产品,因此,政府在采购时可为绿色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实施价格补贴。这要求政府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对进入绿色清单产品的购买要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以此来保证采购人购买绿色产品的资金来源。二是实施财政补贴。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和开展绿色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对于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手段的资源消耗型企业也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通过财政补贴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三是对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对浪费性消费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课以重税,例如,开征高额的增值税和资源税,抑制其生产和消费,对绿色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减免,降低厂家生产成本,引导公众消费绿色产品,从而形成一个有利于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良好氛围。
  西方国家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是现有的采购管理机制没有体现政府鼓励绿色采购的政策,尤其在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与政策、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议与管理、进行采购统计分析与评估时,不能充分考虑绿色产品在其开发过程控制了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成本,因而在招标管理办法与程序中没有给予必要的价格倾斜。此外,各政府机构经常受到必须优先采购特殊团体和区域产品或其他受法令优先指定采购项目的限制,这些特殊规定势必与绿色采购发生经费挤压现象,从而造成采购障碍。
  
  三、有效推进我国政府的绿色采购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起步较晚。2002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绿色采购提出原则要求。2004年底,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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