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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分部财务报告的改进与探讨           
我国企业分部财务报告的改进与探讨
  [摘 要] 在20世纪60年代国外就开始了对分部报告的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规范体系。我国对分部报告的研 究较晚,近年来虽然也逐步形成分部报告信息披露的简单框架,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分部报告作为我国 会计 准则体 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不断加以完善是不争的事实。
  [关键词] 分部报告;缺陷;改进
  
  一、 企业 分部报告及意义
  
  所谓分部报告,就是将一家企业所有分支机构的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按行业、地区、产品等标准分解归类而编制的会计报表。著名会计学家迈克尔顿·查特菲尔德曾经指出:“会计的 发展 应是反映性的。”分部报告的产生也不例外,社会 经济 环境的变化信息使用者需求的提高,使分部报告有了产生的必要,而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支持则加速了分部报告的产生。
  企业提供分部报告是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评估不同因素对企业的影响,分析风险和报酬,以便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为其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具体来说,分部报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更为具体、准确的经济信息。企业的投资者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企业现有的投资者通过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对其投资在企业不同行业、地区的使用情况、盈利能力及风险大小,为其是否追加投资或转移投资提供依据。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可利用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各分部的经营现状,预测企业的成长性及各分部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分部报告,不仅可以了解其借出资金在各分部的风险和盈利能力,还可以了解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某一分部使用资金,防止其利益被损害。
  2.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 科学 决策提供依据。对于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的整体风险与回报是由企业生产经营分部、各生产经营地区的风险和回报所构成的。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及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风险和回报是不相同的,在不同地区的生产经营也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分部报告了解企业各行业、各部分和各地区的风险及经营业绩,有助于比较、评价和考核其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的盈利能力,预测其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的投资风险和发展前景,及时发现其在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将那些风险大、回报率低、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子公司、部门或产品生产线剥离出企业,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使其更具竞争力。
  3.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可通过分部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宏观分类统计,了解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和考核国民经济总体的运行情况及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法规,适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另外,如果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不披露分部信息,那么那些在单一地区、单一经营的企业就会处于竞争劣势,因为与这些企业相比,跨地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披露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含糊不清。因此,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可通过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促进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搞好综合平衡,保持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二、我国企业分部报告现状及不足
  
  我国企业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从1994年1月证监会首次在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中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至2001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分部报告编制方法和应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我国分部报告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趋势。
  但是,我国目前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规则及要求依然处于雏形阶段,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可供遵循,我国目前分部报告的披露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分部信息披露基础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 中国 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对多元化公司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行业和地区提供分部信息,两者之间显然不一致。我国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经营的机会和风险不同,一些企业集团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的,而并非按照行业设计;某些企业集团的全球化经营又带来跨国界的不同收益和风险。因此,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将会导致行业特征不明显、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部的具体划分原则较为模糊。“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业务分部、地区分部的分部原则,并且一贯性地遵循这一原则”的规定,使得企业管理当局在分部信息披露方面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他们往往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分部信息进行披露,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2.分部及应报告分部的标准未规定或不明确。对分部如何界定,国家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司管理当局在分部的界定方面有着很大的自主权,更多地体现了管理当局的主观意愿。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企业不必将所有分部都单独对外披露,只有那些相对重要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部,才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企业根据一定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合理确定需要单独披露的分部、合并披露的分部以及不予披露的分部。《准则第二号》仅规定“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这种不作规定或只规定单一性指标的作法存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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