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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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制建设的文明程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越小,司法审查的空白就越大,反映行政权在实质上大于司法权,这势必导致权力制约机制的失衡。我国行政诉讼法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实际上是对审查权的一种限制,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现有的审判监督是残缺的、不完整的。从这可以看出赋予抽象行政行为以可诉性不仅是必要而且合理,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无论是从政府职能还是社会 发展 上看,处于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制度都应较计划 经济 体制下的该种制度更为健全和发达。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才能充分实现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平衡状态,使之与市场经济相协调,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这已成为现实的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 注释 ○1孟鸿志。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36。 ○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9。 ○3马怀德。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N],监察日报,2001-8-8。 ○4文正邦。当代法 哲学 研究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3。 ○5杨寅 , 吴偕林。 中国 行政诉讼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7。 ○6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诉讼的探讨[J],载政治与法律,1997,2:48-50。 ○7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69。 郑建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2:27-30。 ○8张尚族,张树义。走出低谷的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35。 ○9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A]//张树义。冲突与选择[C]时事出版社,1992:135。 ⑩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载法律科学,1997,4:32-35 ⑪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15。 ⑫胡建淼。比较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9:229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7:139-142。 ⑬[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257。 参考 文献 [1]姬亚平。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J],载行政法学研究,1993,3:35-40。 [2]宋功德。行政立法的均衡之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信春鹰。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王传丽。WTO协议与司法审查[J],载中国行政法学精萃,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4,4:22-27。 [5]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湖南出版社1997。 [6]王振清。行政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7]胡肖华。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诉讼法修改纵横谈[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8]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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