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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完善

    经济 的 发展 , 科技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财富, 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但同时也伴随而生了大量 现代 型的诉讼。与过去传统型的诉讼相比,现代型诉讼超越了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点往往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 政治 化, 而且, 当事人一方常常人数众多且处于弱势地位, 所涉及的利益分布呈现出集团性和扩散性的特征。在此背景下, 若依然固守传统的诉讼体制, 则于当事人权利的伸张和法院的负担来说, 均有发生窒碍之危险。圆满解决现代型诉讼急需一条新的途径, 于是, 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联系起来, 把诉讼前解决争议的活动与诉讼后解决争议的活动联系起来, 主张最适合作为当事人的人就应该是适格的当事人, 而不论他是否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这样一来, 非利害关系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便具备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诉讼担当也不再是空穴来风。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基本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 除了要随着实践的发展, 逐步扩大法定诉讼担当的范围并将其类型化以外, 最主要的应该从比较法的角度找出一些具有共性的基础理论, 并以我国的法律文化加以引导, 进一步充实任意诉讼担当的内容。
 
   (一) 引进团体诉讼机制
 
    现代社会讲求尊重个人权利, 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来实现, 所有团体的行为最终可以归结为组成团体的个人的行为。所以, 注重对团体的权利保障, 并且赋予其诉权, 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权的重要手段, 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7]鉴此, 我国如欲妥善解决公益性群体纠纷, 除代表人诉讼外, 还应借鉴国外经验, 在某些领域设立团体诉讼制度。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原则蕴含有团体诉讼的相关理念, 但该原则只赋予了相关团体和组织对民事案件的支持起诉权, 而并未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 这就使得有关团体实际参与诉讼的作用受到限制, 进而阻碍了该原则的运用以致对群体纠纷的解决。因此, 如果能对该原则加以一定的改进, 由法律明确赋予某些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 当特定范围内的有关公共利益发生纷争时,就可以以团体为“正当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样, 就可以充分利用团体的资源优势, 发挥其公共利益或群体利益代表者的职能作用, 使处于弱势的众多当事人能够与强势的加害方平等地进行“对话”, 从而创造出一种诉讼模式上的平衡态势。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 首先应赋予消费者保护团体和环境保护团体以诉讼实施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虽然赋予了消费者团体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的权利,但并没有赋予它具体的诉讼实施权, 这就很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民事诉讼担当理论, 当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发生时, 应当允许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主体将提起和进行诉讼的权利“信托”给消费者保护团体。消费者保护团体在接受委托后, 在符合其章程、设立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侵权者。法院针对该团体作出的判决可以为该团体的成员所援引, 并以此对抗团体诉讼的被告。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环境保护团体。待条件成熟时, 再将团体范围扩张, 允许符合一定资格的团体接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多数成员的委托, 基于任意的诉讼担当, 为其成员提起诉讼。

    (二) 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我国现行 法律 还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不过, 面对国企改革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合法手段, 非法廉价出售、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 实践中检察院不得不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已不乏其例。[8]笔者认为, 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与社会公序良俗直接相关的某些案件中, 检察机关基于法定的诉讼担当获得诉讼实施权, 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完全具备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和条件。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由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一般仅限于民事性公益案件, 具体而言, 主要应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国有资产保护案件及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其他案件。其中包括大、中型国有 企业 改制过程中引发的重大民事纠纷以及其它可能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民事侵权案件。如: 国有资产流失、掠夺式开采、利用 自然 资源及毁坏农田、森林等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
 
    2.公害及其它社会公益案件。如污染环境、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设施及安全等损害社会公众重大权益, 而无人起诉的案件。当这类案件发生时, 如果事先即已成立有相关团体的,如消费者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团体等, 则由该团体提起团体诉讼; 如果没有相关团体, 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3.没有起诉主体或相关主体不能亲自行使诉权的有关人身权益性质的案件。如父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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