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ICC仲裁裁决案例分析
明的是,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的争议与共同申请人提交仲裁的争议是不同的,两者属于不同的 法律 关系。前者的争议是财产租赁问题,双方当事人是合资公司和永宁公司;后者的争议是合资合同的执行问题,当事人是Here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和永宁公司。后者与前者相比,当事人和争议都已经发生变化,和原来完全不同了。前者中的合资公司不是合资合同的一方,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它和永宁公司的租赁纠纷,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合资合同的双方,共同申请人当然可以将他们与永宁公司之间关于合资合同的执行问题依照合同58条提交仲裁。不能因为合资公司不是合资合同的一方,合资公司和永宁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而将共同申请人和永宁公司之间关于合同执行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协议之外。
  
  3、3 仲裁庭是否裁决了依据我国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裁决解决的事项
  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从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可以看出,仲裁庭主要是针对当事双方的两个争议点进行了认定:(1)永宁公司提起第一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侵犯了共同申请人的投资利益,构成了违约;(2)永宁公司提起的土地租赁诉讼构成了对合资合同第58条的违反。永宁公司和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是平等的主体,仲裁的争议是合资合同纠纷,仲裁庭只是对永宁公司起诉合资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违约进行了认定。本案并没有裁决依据我国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裁决解决的事项。在这里还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3、3、1 我国法院对合资合同和永宁公司之间租赁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虽然仲裁庭认为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应当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通过仲裁解决,涉及到了我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一点;《纽约公约》所列举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都限于程序性事项,缔约国法院不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体事项进行审查。共同申请人与永宁公司之间纠纷的认定有赖于对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租赁话纠纷管辖权的界定,也就是说,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问题相对于共同申请人和永宁公司之间的争议来说是实体事项,即使我国法院认为仲裁庭关于此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也不能在《纽约公约》范围内拒绝承认与执行。
  3、3、2 仲裁庭裁决永宁公司赔偿共同申请人在 中国 法院的诉讼费用问题
  本案中的仲裁裁决永宁公司赔偿共同申请人在中国法院的诉讼费用9509.55美元,但这并不是对合资合同和永宁公司之间的诉讼费用进行重新界定,现在的主体已经不是合资公司和永宁公司,而是共同申请人和永宁公司,是因为仲裁庭认为永宁公司起诉合资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所以裁定它赔偿共同申请人由于它的违约行为而花费的诉讼费用。这和直接裁定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的诉讼费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认为仲裁庭重新分配了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的诉讼费用问题,从而裁决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3、4 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德语中称“保留条款”,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安全阀”的作用,是国际社会所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各国立法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不例外地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国际私法中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在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的诉讼中,合资公司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有关租赁争议应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解决。济南中院审查认为,永宁公司所诉纠纷是其与合资公司因资产租赁使用而产生的纠纷。而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的是合资公司的各投资主体,合资公司不是投资主体,本案不适用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故裁定驳回合资公司的管辖异议。但是国际商会仲裁庭却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权进行了重新审理和认定:“提起土地租赁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因为该争议本应当根据合资合同第58条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通过仲裁解决”。虽然永宁公司和合资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问题相对于共同申请人和永宁公司之间的争议来说是实体事项,在依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不能审查,但如果承认和执行此仲裁裁决,不仅否定了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中国的司法主权。况且,仲裁裁决不能审查外国司法,基本上已经是各国的共识。执行一个与被请求执行地已生既判力效力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一致的裁决。也违反了“程序上的基本原则”。所以本案仲裁裁决应当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参考 文献
  [1]案情和审判详见_J],人民法院报。2008,(7)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3]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 教育 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上一页  [1] [2]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公共新闻视阈下的社区新闻实
    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府审计效
    浅谈公共管理中的经济适用房
    公共部门戰略管理理论的合理
    从新公共管理理论走向新公共
    教育体制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对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
    健康管理与传播视阈下的公共
    城乡一体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