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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高校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探讨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 临时用工 管理
  
  一、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原因
  
  近年来,很多高校为弥补用工不足,招聘使用了一定数量的临时用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弥补定员不足。高校由于编制限制,一般入手较少,特别是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都必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而在国家核定的编制中对招进的人员有严格的条件和岗位要求,而且一般高校编制职数十分有限,由此导致高校需要使用部分临时用工。(二)多产业系统市场运营需聘用外来人员。高校招待所、食堂和后勤等岗位较多聘用临时用工担任。(三)机构性缺员造成临时用工。因大多数经营性高校用工超过定员,生产岗位缺员数量较大,不得不采用临时用工充实正式工的工作岗位。
  这部分职工对高校的 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管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如不妥善解决,不但会造成事业发展不稳定,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有损高校的社会形象,影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高校职工(包括临时用工)是社会事业的宝贵资源,高校要实现 科学 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充分考虑员工(包括临时用工)的利益要求。
  
  二、高等学校与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编制外用工,是高等学校用工计划不足的一种补充,曾在高校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及后勤保障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高校的发展,其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名目也越来越多,如人事代理制、租赁制、雇佣制、合同制,还有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临时人员等等。而高等学校编制外用工的主体还是传统概念的“临时工”。在高等学校中所谓的“临时工”,一般是指通过协商或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被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等聘用,向其提供劳务行为,并接受学校或者学校的内部机构、与学校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给付报酬的 自然 人。在实际劳动中,以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任务居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行以及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临时工”这一名词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
  “临时32'’的概念仍然在用工实践中大量存在且与学校不存在人事关系。事实上,高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因采用的方式、使用的人员等因素的不同,与高等学校间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属于劳务关系、派遣关系等。学校使用的编制外“临时工”大部分与学校并无书面协议,或者即使存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也较为简单,并未明确属于何种关系,但我们从劳动、劳务等关系的界定及以下几点,可以判断出大多数“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一,主体的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学校与“临时工”之间,首先是以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的,并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临时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力,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临时工”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第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第三,“临时工”与学校之间关系的形成,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第四,目前“临时工”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或争议,通常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予以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得寻求诉讼等救济途径。从这一解决方式反推,也可以判定,“临时工”与学校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既然高等学校大部分编制外临时用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进行管理成为必然。然而目前高等学校编制处用工管理存在诸如聘用主体不规范,“劳动合同”缺失,
  “临时工”使用、管理混乱等等问题,因此,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迫在眉睫。
  
  三、高校使用临时用工的现状
  
  (一)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缺位。
  由于 经济 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地区现阶段没有建立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大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县级统筹.部分地方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只建立部分社会保险项目,关于临时用工参保的政策界限不明确,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强调全员参保,另一方面又在临时用工参保上设置许多障碍,如参保无法续保,超龄人员(指离法定退休年不足15年人员)不让参保等,影响了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积极性。
  
  (二)高校法律意识观念不强。
  部分高校的领导人、经办人员劳动法律意识淡薄,对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临时用工当作单位人力资源的一部分,没有与临工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由于用工本身不规范,建立社会保险便无从谈起。
  
  (三)传统习惯思维影响。
  有些学校拖欠临时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思想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仍按过去的思维惯性思考问题,没有按照以人文本的原则和国家劳动法处理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忽视了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的建立,造成临时用工参保率不高。
  
  (四)临时用工本人不愿参保。
  部分临时用工由于收入较低和自身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原因,本人希望得到全额工资以维持生活,个人不愿缴费参加社会保险,还有少量临时用工由于流动性较大,嫌参加社会保险后关系转移麻烦而不愿参保。

  四、推进高校临时工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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