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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资源一方面强调国家行政管理的广度,管理面相当广泛。一方面在管理的手段上却依然是直接管制为主,最多辅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强制手段。
 
3.依法行政也强调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改变。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转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法理精髓在于: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三种权利(力)的行使有一个顺序:私权问题尽量通过私权的办法解决,若解决不了再用社会力量去解决;社会力量还解决不了才动用国家的力量。
 
4.利益分配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非法勘查开采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除去少数管理人员参与办矿和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涉及到确认地方政府公法人法律地位的问题。一方面,在涉及行政管理时,政府是管理者地位;另一方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时,政府处于与矿业权人平等的公法人地位。如果矿业权可以折价为股份,矿产地所在地方取得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进行矿业权期权交易,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将会以长远眼光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为矿业开发提供更好服务。煤矿的生产和安全设备通常需要大笔投资,在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朝不保夕的情况下,矿主们只能靠收买官员的短期行为来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不会做安全生产的长期投资。从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入手,或许才能彻底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8]
 
所以,仿效 农村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制,在合乎矿业经营资格的前提下,规定矿业权在一个特定范围内的尽可能长的存续期间,应该是激励矿业权人保持长期投入,防止其掠夺性开采的一个有效的方法。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形成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 科学 发展 观为指导,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矿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1.将“社会本位”的思想贯彻到具体的矿业法律制度之中。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单靠国家的权力显然解决不了全部问题,但仅靠私人的权利也解决不了问题,于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越来越变成一种具有团体特点的社会化的运动,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问题,矿业立法的宗旨即是为了保护每一个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利。在 现代 社会中,随着私权的进一步地公法化发展,像矿业权这些私权已经逐渐向社会权力转换。其核心就是自律,通过自治形成社会权力。这既可以防止私权滥用,也可以防止公权越位。
 
2.健全利益制约的机制,形成利益激励机制。
 
矿业权领域出现众多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机制的矛盾和缺失。无论是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人——政府,还是对其利用人——矿业权人,都存在对其不当利益的制约和防范,当然又有对其正当合法利益的激励和保护的问题。
 
事实业已证明,在没有合理的利益机制约的状况下,要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着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只开采不加工,以简陋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搞掠夺式开采,为了以低值廉价的矿产去攫取眼前的巨大经济利益,从而造成不重视安全生产,矿难频繁发生的不应有的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反之,只要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即完全可以调动政府依法行政和矿业权人的依法采矿、重视安全的积极性。
 
(四)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模式还要合乎国情顺应国际
 
1.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的国情的要求。
 
我国的 自然 资源形势是不容乐观的,经济发展势必要受到自然资源瓶颈的严重束缚,而且今后可能会更加严峻。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有限资源,才能够在最大的限度内做到节约。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是对资源“守而不用”,而是要“物尽其用”,这就要求我们在修订矿产资源法的过程中必须对不适应该制度发展的法律规范予以修正。
 
2.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们不断修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之符合世贸法则的要求。在有关经济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方面,如自然资源的财产权制度上,则应尽可能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的发展趋势。在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完全可以参照国外一些成熟的完善的制度。如在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借鉴国外矿业立法有关矿业权出资入股的规定,同样是新矿业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
 
结语:
 
矿产资源权利日益重要,排斥于物权法之外已不合适宜。但不顾及矿业权自身的属性,让物权法典涵盖了矿业权的全部内容,那就势必造成私法的异化。制定特别法的立法模式,虽然有灵活、务实、简便等优点,但由于缺乏总则的统率,法律变成了孤立、单一的法律,不能形成物权法内在应有的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矿业权法律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法律的贯彻实施。因此,最优化的矿业权制度设计应当是物权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法的专门规定相结合,既可矫正概而全的物权法构建的偏颇,又可实现物权法体系的相对完善,同时又不根本性地改变我国矿业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无论是物权法的概括归纳还是矿产资源法的系统规范,都应当突出矿业权的私权属性,行政权是为了让矿业权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经济效益而设置的。在坚持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合理地实现权利的价值,确立由归属到利用的物权理念,全面调动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完善的矿业权权利体系,并最终形成和谐的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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