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违法性的基本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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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keit und Erforderliche Sorgfalt—Eine Privatrechliche Untersuchung,2.Aufl. Carl Heymanns Verlage KG, 1995. S.234. 20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677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2页。 21 Muenchner Kommentar-v, Feldmann, §229, Rn. 5. 22 廖焕国:《论法定注意义务的成立》,载《暨南学报》2007年第6期。 23、25 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上“违法性”问题初探》(下),《政大法学评论》第67期,第203、218页。 27 Esser, Schuldrecht 2 Aufl., 1960. S.191. 28 Rudophi:Inhalt und function des Handlungsunwertes im Rahmen der personalen Unrechtslehre,Fs. für Maurach, 1972. S.68. 29 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30 Armin Kaufmann:Zum Stande der Lehere vom Personalen Unrecht Festschrift Für Welzel zum 70. Geburststage,1974. S.413-414. 31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即为行为人要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因此,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聚讼纷纭。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含混不清,实践中举措不定——这一切都使人深感这一问题的复杂和艰巨。美国学者Prossner批评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在我国情形大体如此,关于因果联系的理论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等诸种(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以下),但如何认定具体案情中的因果关系仍是不知所措、无所适从。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的原因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现实的复杂性和结果定位之方法论上的错误。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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