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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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 发展 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五)建立信访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体性纠纷涉法案件。人民法院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难的原因之一,就是群体性上访,这些人上访,一是对个别案件裁判不公,二是对案件执行不力,三是无理要求,以上访促执行。一些部门出于推卸责任或不了解情况,逢访必通报,甚至认为上访有理,批示限期执结,无形中助长了上访人的上访情绪。为此,建议基层法院应成立信访接待室,对信访案件进行分析处理,确认是办案人员的错误导致上访的,应坚决按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规定处理,对于当事人无理上访,应劝其息访,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法律权威。 (六)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理解支持。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影响面广,在执行过程中,应予以公开执行,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执行。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曝光于社会,降低信誉,同时请示党委、人大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理解配合、支持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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