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证据规则(新)摘要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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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 规则体系 证据规则 论文摘要:本文对刑事证据规则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认为我国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不可为之过急,应该循序渐进。
一、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我国是否存在一定的刑事证据规则?答案是肯定的。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类似于英美法的传闻证据规则;第43条的规定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46条的规定体现了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第156确立了相关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体现了一定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等。而各种司法解释也有对相关证据规则的进一步阐明。 但我国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理由如下: 首先,在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中,诸多规定只停留于简单明示甚至是口号的层面,既没有规定违背的后果,又没有配套制度构建其执行细则,更未曾规定相关的防范方法,极其欠缺操作性。比如传闻证据规则,法律并未规定采用传闻证据的后果,也没有对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控辩双方都默认传闻证据的情况规定该如何处理。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亦未制定相关防范和监督制度,使得现实中非法取证的现象依然泛滥。再比如证据开示规则,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偏向于控方,且存在较大弹性,放任了控方大量的可乘之机和选择空间,使得该规则难以实现立法初衷。 其次,一些应建立的证据规则没有且亚须建立。比如证人特权制度,这种制度防止使一些秩序良好的社会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造成更大的损坏且保证证言适用的真实性:品格证据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于成人案件的不科学应用造就了众多冤案并带来社会负面影响;意见排除规则,由于证人以意见为证言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司法改革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力度加重的趋势下,有必要[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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