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证据规则(新)摘要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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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目前在英美法系基本只在书证原件和复制件的适用中尚存较强生命力。 此外,还应注意规则适用与现有制度的协调。比如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在控辩双方都许可的情况下,排除此规则。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更注重于对被害人权益的实质保护,而十分忌讳理论“强奸”实践的情形发生。编辑整理。 三、结语 总之,我国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必须密切结合我国实际,而不是搬来即用,否则,若西方各国的主要证据规则都一定是适用于实践的,那么为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会有如此大的差异?我们应该清楚地明白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家们对其证据法体系发展的三大支柱的描述“陪审制”,“集中审判制”和“对抗制”可见其证据规则的发展无一不是实践的产物,且这种发展自十七世纪绵亘至今也己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因此,我国的证据法规则也一定要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而不可想当然的认为引进的就一定可行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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