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证据规则(新)摘要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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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审判基本模式,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进一步确立司法公正和控辩平等的价值观。季卫东先生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中曾指出,对于案件来说,真相不可再现。而公正的程序几乎足以弥补真相无解的遗憾。对于当事人而言,当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之后,案件的真相似乎己不再不可或缺,诉讼的过程比结果更加重要。此言甚是,因为控辩双方此时都会把注意力集中于诉讼本身,这时对于双方程序权利的保障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坚持把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放在诉讼之首,那么很容易出现即便先行制定了良好的诉讼证据规则,也会被驾空于审控职权之下的情况。当然,送也需要诉讼之外利益对司法的牵扯进一步缕清。此外,审判过程本身的独立性也要进一步加强。比如,明确审判委员会的权限,限制其对审判过程的过多干涉等。
(三)相关配套建设尚需完善 事实上,目前各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皆属排除性规则,都是一种对调查取证的规范限制。考虑到我国各种刑事制度的设计都偏向于控诉方,控方在调查取证时占据一定垄断地位,因此,即使我国立法进一步明确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只要辩方依然占据取证优势,那么这种建立完善证据规则的驱动力就是很欠缺的。因此,我国应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集中审判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证据法是“陪审团之子”一说,因为在陪审团制度之下,辩方与控方之间的对抗都偏向对陪审团的“争夺战”。而陪审团人员都不会是通晓法律的人士,他们凭借内心的良心通过掌握的一切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时,辩方和控方的当场反应和对抗能力就显得甚为重要,双方都会对陪审员受到有瑕疵的证据影响有所忌惮,而审判员却站在第三方的立场,由此促进了各种证据规则的发展。另外,陪审员也有自己的工作,不会在司法工作上花费过多时间,因此,更需要各种证据规则在保证审判员制度功能的同时促进审判效率。同时,这也促进了集中审判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审判效率的同时也推动了传闻证据规则的成型和审前程序的发展。 个人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期还是要将其作为一种选择适用制度,只应在一些较为群众所关注的,或争议颇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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