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浅析大学生权利保护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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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思想在 教育 领域的具体化。近年来,发生了多起轰动全国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加,学校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把管理工作程序化、法治化。以适应时代 发展 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高校;大学生;依法治校 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可能要数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及紧接着的刘燕文为学位状告北京大学两个案件。两个案件、两名原告、两个结果。让人深思。有人说这两个案件拉开了大学生状告母校的大幕,甚至有人用“风潮”来形容。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发展的不断深人,教育领域的变革也日益加速,尤其是普通高校,在学校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已经发生了诸多改变。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更是对高校治学理念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因为法治化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映照,依法治校所折射的正是这种文明和理性的提升。 一、高校被诉、败诉原因分析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固然是频繁发生的高校被诉的缘由之一,但是综合被诉及败诉情况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学校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 虽然高校有 法律 、法规授权,有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但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是下位法绝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关于严格 考试 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而当时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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