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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和香港反腐败法律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国内地和香港反腐败法律比较研究及启示
组织、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组织、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处分。

在行政部门,国务院下设有监察部,在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监察厅和监察局,其职责是: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一些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在调查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中国内地和香港反贪机构的最大差别是独立性的强弱,香港廉政公署是与其他司法机关并列,直接对香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的完全独立的唯一的反贪污机构,而内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则是隶属于检察机关,且与中国共产党的纪委委员会、国务院内的监察部并列的三大反贪污贿赂职能部门之一。

三、中国内地反贿赂犯罪工作的提升和新举措

世界经济基金(WEF)曾对102个国家的经济领导人关于“贿赂对政府决策的影响”进行调查, 17%的国家认为贿赂在经济往来中是普遍或非常普遍的。内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严而贯之,但民众对此一直颇有微词。其中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缺失。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必须依法进行,惟有从法律上进行调整和完善,才是正途,也是惩治的根本。借鉴于香港的反贪经验,中国内地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新举措应从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个方面着力提升,以利于应对腐败暗流。

(一)减少贿赂犯罪主体的多元性规定

中国内地对贿赂犯罪的主体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典第93条、刑法分则相关罪名及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及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受委托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即委托型),以此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和公司、企事业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事业人员,若是国有公司企事业人员,则构成受贿罪)受贿行为。成文法的细化规定目的是使犯罪之人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事业人员相比较而言,其贿赂行为的法益侵害更为严重,所以构成受贿罪的法定刑高于公司、企事业人员受贿罪。但因成文法本身的机械性和抽象性,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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