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利益保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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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我国传统上遵循的惯例是刑事优先于民事,民事处于附属的地位,缺乏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同时,由于刑事庭审判人员对民事案件专业研究的限制,审判面临的矛盾和困惑使得解决涉及此类案件相关问题成为必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害人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9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然而,近些年随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和类型的不断增多,这类案件越来越突显出的问题在增多,“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半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华东刑事司法网2004—2005年),结果是: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07件,同比上升138%,其中一审案件增长210%,二审增长68%,主要特点:故意杀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增多,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赔偿数额成倍递增,赔偿数额增加近10倍;执行难问题突出,在同期受理的35起案件中执行到位的仅5起,庭前工作增多,77%的原告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95%左右案件必须进行庭前指导,案件调解困难,调解成功率为零。”[1] 我国传统上遵循的原则是刑事优先于民事,因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民事处于附属的地位,“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割裂了民事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特性。不仅导致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2]学者、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日益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此,本文提出的建议期望能够在今后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法制建设有所帮助。 一、西方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世界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早已有之。二战中,德国屠杀犹太600多万人,使得人们更加唤醒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角色不断提升,在保护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保护被害人利益逐渐得到国际上世界各国的重视。但各[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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