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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民事再审程序比较分析研究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从本质上说,是对经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救济制度。再审不是对法院裁判的重复审查,而是监督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和补救错误裁判的程序。因此,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为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一般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再审;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坚持既判力理论有违正义时,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这种对法院裁判重新审理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原有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再审;民事再审程序;普通再审程序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97-02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各国法律对再审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认为,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为理由,请求撤销该判决,并恢复已终了的诉讼,进行重新审判的、非常的不服声明的方法[1]。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2]。再审不是对法院裁判的重复审查,而是监督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和补救错误裁判的程序。因此,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为维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一般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再审;只有裁判存在重大瑕疵,坚持既判力理论有违正义时,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存在这种对法院裁判重新审理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法院的再次审理以纠正原有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各国再审救济制度的规定
  
  1.法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大都辟专章或专编,对再审事由、再审程序提起、审理和裁判的作出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非常上诉途径”即是针对已生效判决而设置的,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程序和最高司法法院提起诉讼三部分,即法国的民事再审是通过非常上诉途径实现的。在法国只有原判决的当事人或由他人代理诉讼的人才能提起再审申请。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是两个月,从当事人知晓其借以申请再审之理由时起算。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5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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